在司法实践中,盗窃行为较为常见,而盗窃过程中因各种情形引发的行为定性问题往往较为复杂。其中,盗窃时被发现,行为人拿刀抵住自己脖子以性命相威胁的情况,涉及到对转化型抢劫罪构成要件的理解与适用,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构成转化型抢劫罪需满足以下条件:
前提条件:行为人必须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且这些行为不要求达到构成相应犯罪的数额标准,只要实施了即可。
主观条件:行为人实施后续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行为条件:需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包括实施盗窃等行为的现场及刚离开现场就被人发觉追捕的整个过程。“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对抓捕者实施足以危及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的暴力行为,或者以实施这种暴力相威胁。
二、对以自伤相威胁行为的分析
从主观目的角度分析:若行为人盗窃时被发现,拿刀抵住自己脖子是为了阻止他人抓捕,使自己能够逃脱,从而达到窝藏赃物或避免因盗窃行为被追究责任的目的,符合转化型抢劫罪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主观要件。但如果是出于其他目的,如因害怕被抓而情绪激动产生轻生念头等,则不符合该主观要件。
从行为性质角度分析:虽然拿刀抵住自己脖子是针对自身的行为,但从本质上看,其是通过这种方式向抓捕者传递一种危险信号,以达到阻止抓捕的效果,具有以暴力相威胁的间接性。若抓捕者继续实施抓捕行为,可能会导致行为人伤害自己,进而引发严重后果,对抓捕者形成心理上的强制,使其不敢轻易上前抓捕,这与直接对抓捕者实施暴力相威胁具有相似的效果。然而,若行为人只是一时慌乱做出此举动,并未真的以此来威胁抓捕者,且抓捕者也未因此受到明显的心理强制,未影响到抓捕行为的实施,则不应认定为以暴力相威胁。
从“当场”要件角度分析:如果该行为发生在盗窃现场或者是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立即追捕时,符合转化型抢劫罪中“当场”的要件。但如果盗窃行为结束后很久,行为人在其他地点因被认出是盗窃者而拿刀抵住自己脖子,此时已不符合“当场”要求,一般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三、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行为的认定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例如,若行为人盗窃数额较小,但其在超市盗窃后被保安发现,在超市内拿刀抵住自己脖子,保安因担心其自残而不敢强行抓捕,行为人得以逃脱,这种情况应认定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因为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在盗窃现场为抗拒抓捕以自伤相威胁,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反之,若行为人盗窃后已离开现场一段时间,在小区门口被认出,因害怕被抓而拿刀抵住自己脖子,此时更多应考虑其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若未对抓捕者造成实际威胁,未影响抓捕进程,可能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可根据其盗窃行为等具体情况按相应治安管理规定或其他罪名处理。
盗窃时被发现,拿刀抵住自己脖子以性命相威胁的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为构成或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而应根据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时的具体情境、对抓捕行为的影响等因素。只有在同时满足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主观条件和行为条件时,才能认定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否则不应认定,以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龚震亚律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