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以下简称《减刑假释规定》)第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减刑假释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综合上述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间能够遵守法律及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确有悔改表现;见义勇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依法予以减刑,同时缩减缓刑考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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