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2月29日,李某因儿子的抚养权及探视问题,对周某心生怨恨,想用炸药炸死周某。当天,李某到乡政府所在地购买了炸药、雷管及导火索后来到周某屋旁,途中购买了火柴。当晚,李某将炸药等物品放置于周某房屋附近的墙下,用火柴点燃导火索,致炸药爆炸,睡在周某家的小儿子肖某被当场炸死,周某及邻居多人的房屋受损。1994年1月1日,李某回到娘家,得知公安机关留下字条要其配合调查的事情后离家出走,一直未归。
县公安局于1993年12月30日对李某爆炸案立案侦查,1994年1月9日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收容审查,2002年3月30日决定对李某(刑事)拘留。2002年4月1日对批捕在逃人员李某入部登记。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及审理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热英采用爆炸的手段危害公安安全,致一人死亡,部分村民房屋受损,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同时,《刑法》还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本案案发到李某被抓获已有27年,但公安机关于1993年和2002年先后对李某采取了强制措施,李某为逃避侦查和审判未到案,本案依法可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龚震亚律师,上海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