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410776159。联系电话18301725408。业务领域主要涉及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会见、刑事报案、罪轻辩护、无罪辩护等。从事律师及相关法律工作几十年,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个人文字作品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报刊网站刊登。
行为人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他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犯罪活动仅要求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且具备某种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 ,行为人的阻止行为应依法构成立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8条、第385条第1款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09)玄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 (2010年5月5日)
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刑二终字第99号刑事判决 (201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