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410776159。联系电话18301725408。业务领域主要涉及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会见、刑事报案、罪轻辩护、无罪辩护等。从事律师及相关法律工作几十年,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个人文字作品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报刊网站刊登。
判决宣告以前犯同种数罪的,一般应并案按照一罪处理,不实行并罚。由于案件具体情况,对分案处理的同种数罪实行并罚的,决定执行的刑罚应当与并案以一罪处理时所应判处的刑罚基本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第2款、第69条、第70条
一审: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刑初字第0138号刑事判决 (2014年9月3日)
二审: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刑终字第00296号刑事判决 (201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