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410776159。联系电话18301725408。业务领域主要涉及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会见、刑事报案、罪轻辩护、无罪辩护等。从事律师及相关法律工作几十年,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个人文字作品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报刊网站刊登。
1.因长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杀夫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 ”情形。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有严重过错。具体而言,是指被害人出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对诱发被告人的犯意、激发被告人实施犯 罪具有直接或间接作用。
2.对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案件,可以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
一审: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0)衢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201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