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410776159。联系电话18301725408。业务领域主要涉及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会见、刑事报案、罪轻辩护、无罪辩护等。从事律师及相关法律工作几十年,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个人文字作品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报刊网站刊登。
被告人因犯前罪被抓获到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而逃跑,尔后 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对其所犯前罪不应认定为自首,但其所犯新罪尚未受到讯问,也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34条
一审: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4)扬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附带民事 判决(2015年1月14日)
二审: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镇刑终字第9号刑事判决(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