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中,罪名的准确定性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刑罚轻重。笔者近期承办的一起案件中,通过对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的细致分析,成功推动案件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转变,最终促使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当事人得以取保候审。这一过程不仅体现了精准辩护的价值,更彰显了司法实践中“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重要性。
一、案件介入:会见中发现定性疑点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笔者第一时间赶赴外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通过详细了解案件细节,笔者发现侦查机关初步认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存在定性偏差。据嫌疑人陈述,其行为主要是通过技术手段侵入某计算机系统,植入远程控制程序后秘密获取系统部分数据,但未对系统功能或存储数据进行删除、修改,也未传播破坏性程序,系统始终保持正常运行。
这一关键信息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核心特征形成明显差异。根据《刑法》,该罪要求行为具有“破坏”属性——即通过删除、修改、干扰等手段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传播破坏性程序影响系统功能。而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并未造成系统功能障碍,反而刻意维持系统正常运行以掩盖其控制行为,这更符合“非法控制”的行为特征。
二、法理辨析:两罪差异决定辩护方向
为明确辩护思路,笔者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律边界进行了深入梳理,结合案情提炼出三点核心差异:
其一,行为方式的本质区别。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核心是“直接损害系统功能或数据”,如删除文件、植入病毒导致系统瘫痪;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核心是“未获授权的秘密支配”,如植入木马监控系统但不影响其运行。本案中,当事人仅通过技术手段获取系统控制权并窃取数据,未实施任何破坏行为,显然更贴近“非法控制”的行为模式。
其二,危害后果的显著不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危害具有“显性破坏性”,通常表现为系统瘫痪、数据丢失等直接损失;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危害则具有“隐性侵占性”,主要体现为控制权被非法转移,系统表面正常但存在数据泄露、被用作犯罪工具等潜在风险。本案中,涉案企业直至案发仍未出现功能障碍或直接经济损失,不符合“破坏”行为的危害特征。
其三,主观意图的核心分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人主观上追求“损毁系统”,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人意图是“非法支配系统”。本案当事人的目的是获取数据,且在控制过程中刻意避免影响系统运行,显然不具备“破坏”的故意。
此外,两罪的量刑差异进一步凸显了准确定性的重要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果严重”即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则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情节严重”最高处三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最高处七年有期徒刑。对当事人而言,罪名的转变意味着刑罚幅度的显著降低,这成为辩护的关键切入点。
三、辩护策略:多维度论证推动定性转变
在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紧急情况下,笔者迅速制定辩护策略,从六个维度撰写法律意见:案件定性:结合行为方式、危害后果、主观意图,论证本案更符合“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而非“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笔者将上述意见整理为书面材料,直接递交检察机关,重点阐明“定性错误可能导致刑罚失衡”的核心观点,请求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予以考量。
四、辩护成果:不予批捕与强制措施变更
检察机关对笔者提交的法律意见进行了认真审查,最终采纳了关于案件定性的辩护观点,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当事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结合其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无逮捕必要,遂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随后,侦查机关根据检察机关的决定,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得以走出看守所,等待后续处理。这一结果不仅避免了当事人被错误适用更重罪名,更为后续案件的公正处理奠定了基础。
结语:精准辩护彰显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本色
本案的辩护过程表明,在复杂的刑事案件中,对罪名的精准辨析是有效辩护的前提。“破坏”与“控制”虽仅一字之差,却对应着不同的法律评价与刑罚幅度。作为法律工作者,唯有深入挖掘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条文,才能真正实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同时,此案也提醒司法机关,在办理新型网络犯罪案件时,需严格区分行为性质,确保罪名认定与行为危害性相匹配,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与时间的检验。
【龚震亚律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