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刑事案件中,如何传递被告人真诚悔罪的心态?笔者承办的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通过精准把握案件细节、全面梳理从轻情节,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既体现了法律对安全责任的严肃态度,也为当事人取得了从轻处罚。
案情回顾:一场本可避免的安全悲剧
案件源于一起装修工地的意外事故。被告人甲(承包人)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承接了某公司装修业务,施工中放任工人使用尚未安装完毕的电梯运送材料。被告人乙(装修工人)在明知有人在电梯井内作业的情况下,仍操作该电梯,导致电梯对重块下降击中正在作业的被害人,造成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事实;被告人乙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到案后亦如实供述。案发后,在笔者的建议及参与下,被告人甲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二被告人均获得了谅解。
辩护思路:在法律框架内寻求从轻空间
接受被告人甲的委托后,笔者深入分析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围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从多个维度构建辩护意见,争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其一,自首情节是法定从轻的核心依据。被告人甲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接到传讯的情况下,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完全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自首不仅体现了当事人的悔罪态度,更节约了司法资源,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二,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过失犯罪,被告人并非故意追求危害结果发生,而是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其主观恶性与故意犯罪有本质区别,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
其三,认罪认罚与真诚悔罪应得到认可。被告人在庭审中当庭认罪,对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的伤害深表愧疚,悔罪态度诚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应酌情从轻处罚,这既是对悔罪表现的肯定,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
其四,积极赔偿与获得谅解是重要酌定情节。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家属委托笔者与被害人近亲属沟通,在经济和精神上给予抚慰,全额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效化解了矛盾,降低了社会影响,具备从轻处罚的现实基础。
其五,无犯罪前科与一贯良好表现可佐证再犯风险低。被告人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涉案系初次犯罪,平时表现良好,足以说明其再犯风险极低,适用缓刑不会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
其六,家庭实际困难体现人文关怀的必要性。被告人父母年迈需要赡养,年幼的孩子刚出生不久亟待照顾,特殊的家庭情况使得对其从轻处罚更能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也有利于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
辩护成果:缓刑判决实现法律与社会效果统一
法庭审理过程中,笔者提交的辩护意见得到充分重视。法院最终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同时采纳了关于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获得谅解等全部从轻情节,考虑到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依法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这一判决既通过刑罚惩戒了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警示市场主体重视生产安全,又通过缓刑体现了司法的宽宥——让被告人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有机会继续履行家庭责任,以实际行动弥补过错。
【龚震亚律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