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客炒股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资产管理类业务,具备证券资产管理的本质特征,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经营证券业务。场外配资本质上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业务活动,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将融资融券业务规定为特许 经营行为,同时规定除证券公司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明确了融资融券业务的特许性。行为 人违反国家规定,吸引他人投资并配资,扰乱市场秩序,属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2.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经营数额,应以委托交易金额即投资人投入的本金加配资认定。将客户投入的本金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不必赘述,关键在于如何评价配资行为。场外配资与场内配资并不以物理或空间区域区分,一般以是否需要金融牌照或批准以及是否需要接受金融监管为划分标准。非法配资即指场外配资,是此类犯罪行为的典型特征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20条第4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 规定(二)》第79条
一审: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3刑初651号刑事判决(2020年 12月29日)
二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5刑终225号刑事裁定(2021年 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