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助抓捕同案犯认定为立功的条件,如果犯罪分子提供了不为司法机关所知悉的,其共同犯罪后才掌握的同案犯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等信息的,不需要其进一步提供具体的协助行为,即可构成立功;如果犯罪分子所供述的同 案犯的有关情况属于其“应当供述的内容”,但其还实施了其他协助抓捕同案犯的具体行为的,也足以构成立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8条、第263条
一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漳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 (2009年9月3日)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闽刑终字第513号刑事裁定(2009年 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