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因盗窃转化为抢劫犯罪被抓获后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盗窃罪行,且如实供述的盗窃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转化型抢劫罪行在事实上没有密切关联的,应当认定为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第264条、第6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第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3条
一审: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09)沭刑初字第0246号刑事判决 (200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