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 犯)的构成立功。司法实践中,对已到案的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的,要把握三个条件:一是确实有协助抓捕的必要;二是客观上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三是协助行为对抓捕 其他犯罪嫌疑人确实起到了作用。审查判断协助抓捕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关键 是审查该协助行为对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否确实起到了作用,如通 过诱捕,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带领公安人员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并当 场指认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就属于起到了协助作用,应认定为立功,反之不能 认定为立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第68条
一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 判决(2009年6月18日)
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津高刑二终字第47号刑事判决 (200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