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前和案发中报警,因不符合自首概念中“犯罪后”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制,而不具备自动投案型自首的形式要件。自首的概念是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如报警的时间是在犯罪前或者犯罪中,其报警后或开始犯罪行为或未停止犯罪行为 ,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并未因报警行为而有所减少。不符合自动投案型自首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20条
一审: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3刑初33号刑事判决 (2019年12月17日)
二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吉刑终77号刑事裁定(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