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在刑事诉讼中要严格坚持“上诉不加刑”原则,避免二审法院以发回重审的形式变相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1款、第4款、第36条第 1款、第55条第1款、第56条第1款、第234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6条
一审: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茂中法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2年10月31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74号刑事附带民事 裁定(2013年6月3日)
重审: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茂中法刑一重字第3号刑事附带 民事判决(201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