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5日20时23分,被告人汪庆樟驾驶防盗编号为三门A1279的二轮电动车从高枧驶往海游方向,行驶至三门县214省道甬临线105KM+740M珠岙镇下胡村路段时,与靠道路右侧路边持续、稳定同向行走的被害人陈蒙根发生碰撞,致使陈蒙根倒在车道中,汪庆樟也连人带车摔倒,二轮电动车右侧碰地。事故发生后,汪庆樟未报警和实施救助。汪庆樟起来后,发现倒在车道中间并发出“哎哟”一声的陈蒙根。20时24分00秒,汪庆樟站在路边白线外。20时24分50秒左右,汪庆樟开始捡东西,并扶二轮电动车。20时26分,许坚洁驾驶浙JC28C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事故发生地时,将倒地的陈蒙根碾轧。二次碰撞后,许坚洁下车查看,并问被告人汪庆樟有什么东西,汪庆樟回答没有。许坚洁将车底下的麦秆袋拉出扔在路边,向驾驶室方向走去。在此过程中,即20时26分47秒,汪庆樟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20时27分-20时29分,许坚洁上车,发现车子仍开不动,倒车后发现车前倒着陈蒙根,就再次下车,并与同车的周扬一起报警、报医。此时,陈蒙根头部还会动。当警察和医生赶到现场时陈蒙根已经死亡。经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汪庆樟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许坚洁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陈蒙根无责任。
另查明,事故现场位于三门县214省道甬临线105KM+740M珠岙镇下胡村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沥青路面,道路中心漆划黄虚线,边白实线,机非混合道,照明条件为夜间无路灯照明,标志、标线齐全。另外,被告人汪庆樟已预缴赔偿款人民币61000元。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庆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且因逃逸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汪庆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已预缴部分赔偿款,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庆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汪庆樟上诉。其提出,陈蒙根是因后车碾轧致死,并非其逃逸造成,原判认定其行为系逃逸致人死亡错误,致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判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被告人撞倒被害人后,在具备救助条件的情况下,置被害人生命处于高度危险状态而不顾,并故意隐瞒自己的肇事者身份,不履行作为肇事者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意图逃避法律追究,致使被害人被后车碾轧致死,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
(龚震亚律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