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润博在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十字路口东北角,因骑电动自行车自南向北险些与自西向东骑自行车的被害人甘永龙(男,殁年53岁)相撞,两人因此发生口角。其间,甘永龙先动手击打张润博,张润博使用拳头还击,打到甘润博面部致其倒地摔伤头部。甘永龙于同月27日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甘永龙系重度脑损伤死亡。
本案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张润博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张润博有期徒刑六年,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二审维持原判。
日常的攻击、打人行为基于罪刑相当原则和结果加重犯理论,在一般人看来具有高度致害危险性的,才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否则,宜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