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20日,陈某(女)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金色减肥胶囊后,明知所购金色减肥胶囊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仍通过网络销售给他人,从中获利。其中2020年11月10日,陈某通过网络以65元价格向王某销售上述金色胶囊1盒(7颗)。2020年11月12日,陈某通过网络以65元价格向他人销售上述金色减肥胶囊1盒(7颗)。
经鉴定,上述金色减肥胶囊中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2021年11月22日,陈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130元。
法院以陈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本案中,陈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名成立,量刑适当。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龚震亚律师,上海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