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上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410776159,联系电话18301725408。业务范围涵盖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会见、刑事报案、罪轻辩护、无罪辩护等核心刑事法律服务,专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精准的刑事法律解决方案。拥有深厚的法律实务积淀:曾在法院工作十八年,期间担任庭长,熟悉司法审判流程与裁判思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将司法机关工作经验与律师实务技能深度融合,形成了独特的辩护视角与处理策略。个人撰写的文章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权威报刊及官方网站刊登,理论与实践功底扎实,致力于为当事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争取合法权益。
行为人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他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犯罪活动仅要求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且具备某种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 ,行为人的阻止行为应依法构成立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8条、第385条第1款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09)玄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 (2010年5月5日)
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刑二终字第99号刑事判决 (201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