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上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410776159,联系电话18301725408。业务范围涵盖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会见、刑事报案、罪轻辩护、无罪辩护等核心刑事法律服务,专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精准的刑事法律解决方案。拥有深厚的法律实务积淀:曾在法院工作十八年,期间担任庭长,熟悉司法审判流程与裁判思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将司法机关工作经验与律师实务技能深度融合,形成了独特的辩护视角与处理策略。个人撰写的文章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权威报刊及官方网站刊登,理论与实践功底扎实,致力于为当事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争取合法权益。
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 名单》中的物质,属于刑法第144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 、销售保健食品过程中非法添加上述物质的,依法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
一审: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18)豫9001刑初158号刑事判决(2019年 2月19日)
二审: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96刑终24号刑事裁定(2019年 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