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上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410776159,联系电话18301725408。业务范围涵盖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会见、刑事报案、罪轻辩护、无罪辩护等核心刑事法律服务,专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精准的刑事法律解决方案。拥有深厚的法律实务积淀:曾在法院工作十八年,期间担任庭长,熟悉司法审判流程与裁判思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将司法机关工作经验与律师实务技能深度融合,形成了独特的辩护视角与处理策略。个人撰写的文章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权威报刊及官方网站刊登,理论与实践功底扎实,致力于为当事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争取合法权益。
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使用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 产、加工“食用油”,对人体健康明显具有损害的,司法机关可以直接认定为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
一审: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2刑初280号刑事判决(2021年 12月30日)
二审: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3刑终35号刑事裁定(2022年 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