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上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410776159,联系电话18301725408。业务范围涵盖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会见、刑事报案、罪轻辩护、无罪辩护等核心刑事法律服务,专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精准的刑事法律解决方案。拥有深厚的法律实务积淀:曾在法院工作十八年,期间担任庭长,熟悉司法审判流程与裁判思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将司法机关工作经验与律师实务技能深度融合,形成了独特的辩护视角与处理策略。个人撰写的文章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权威报刊及官方网站刊登,理论与实践功底扎实,致力于为当事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争取合法权益。
餐厨垃圾中的废弃油脂属于非食用物质,系不能用于生产食品的原料,属 于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利用“口水油”等废弃油脂加工成食品并予以销售的行为,依法以生产、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
一审: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 (201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