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一些人认为吸食毒品后意识模糊、控制能力下降,此时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免责”。但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这种想法完全错误。吸食毒品后控制、辨别能力受影响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一、自陷精神障碍状态实施犯罪,仍需担责
法律明确,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行为人,若故意或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吸食毒品属于典型的“自陷风险”行为。行为人明知吸毒会影响精神状态,仍主动为之,由此导致辨认、控制能力下降并实施犯罪,显然属于故意使自己陷入该状态,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不能以“当时意识不清”为由逃避处罚。
二、吸毒致精神障碍,不属刑法上的“精神病人”
需要明确的是,吸食毒品而致精神障碍的,不属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人。
刑法中对于“精神病人”的免责或减责规定,针对的是因先天或后天非自愿因素导致的精神疾病,其陷入无辨认、控制能力状态并非自身可控。而吸毒是行为人主动选择的违法行为,由此引发的精神障碍,是自身过错导致的结果,不符合刑法中对“精神病人”免责的适用条件。
三、法律依据与司法案例支撑
1、相关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注:原文提及的第57条、第67条、第232条中,第18条为关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核心条款,此处结合法律逻辑补充说明,第232条为故意杀人罪条款,体现具体犯罪适用)明确了精神病人犯罪的责任认定,而吸毒致精神障碍不适用该条关于不负或减轻责任的规定。
- 第67条第1款涉及自首的认定,即便吸毒后犯罪,若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宽处理,但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根本承担。
2、典型案例
在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5-1-177-011,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榕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闽刑终字第367号刑事裁定中,就涉及行为人吸食毒品后实施犯罪的情形。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吸毒后虽可能出现精神异常,但属于自陷风险,其犯罪行为仍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最终依法作出了有罪判决。
综上,吸食毒品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吸毒后实施犯罪更是错上加错。法律不会因吸毒导致的辨认、控制能力下降而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切勿心存侥幸。 【龚震亚律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