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后自首、被取保候审后又潜逃,最终被抓获归案的行为,其自首的认定问题一直是法律实务关注的焦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此类情形不能认定为自首。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进一步细化了自首的认定标准,指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以入库编号为2023-02-1-220-002、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人民法院(2011)莲刑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2011年1月19日)所涉案件为例,行为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符合自首的初步条件,后被依法取保候审。但在取保候审期间,其违反相关规定潜逃,脱离司法机关的控制,最终被抓获归案。
从法律精神来看,自首制度设立的初衷是鼓励犯罪分子主动归案,配合司法机关处理案件,节约司法资源。而犯罪后自首,被取保候审后又潜逃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自首的本质要求。行为人在已经获得取保候审的宽大处理后,选择潜逃以逃避法律制裁,说明其并无真正的悔罪态度,也破坏了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关于自首的定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中“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的规定,此类情形下,由于行为人在投案后又潜逃,丧失了自首成立的持续性条件,故不能认定为自首。
综上,犯罪后自首,被取保候审后潜逃,最终被抓获归案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这一结论既符合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也契合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 【龚震亚律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