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号2023-02-1-177-007的参考性案例(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 101 号刑事判决涉及行为人在司法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如实交代自身罪行的情形。该案中,司法机关尚未掌握行为人犯罪的具体证据,仅因排查需要对其询问,行为人在询问过程中主动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一、判决核心要点
法院在该判决中认定,行为人在一般性排查询问中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供述时机:司法机关当时未将行为人列为犯罪嫌疑人,仅进行一般性排查,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
- 主动性:行为人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受强制讯问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罪行,体现了归案的自愿性。
- 符合法律规定: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结合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
二、司法启示
- 认定标准:该案明确,一般性排查询问中如实供述是否构成自首,关键看司法机关是否已掌握犯罪事实、行为人供述是否具有主动性。
- 实践意义:为类似案件提供裁判参考,强调对 “自动投案” 的实质判断,避免形式化认定,鼓励犯罪人主动认罪悔罪。
- 政策体现:契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认定自首体现法律宽宥,节约司法资源,促进案件高效处理。
该案通过具体裁判,清晰阐释了一般性排查询问中自首认定的核心要素,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指导意义。
(龚震亚律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