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以开发商品房为名,先后收取张某某等23人2至4万元不等的预付房款共计68万元,梁某某与受害人约定了楼层及户型,并开具加盖“某建筑公司”和“梁某某”印章的收据,收款后梁某某一直未建房且也未退还预付房款,受害人多次找梁某某催要住房,梁以种种理由推辞。期间,梁某某以缺少经营资金为由向李某某借款10万元,归还1.8万元。后梁某某携款潜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还是合同诈骗?存在不同的争议。
笔者认为:梁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保护的是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和市场交易秩序,此罪的手段仅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骗取公私财物。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集体、个人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在本案情况下,行为人以开发商品房为名骗取他人预付款后逃匿,数额巨大,但并未进行任何房地产开发和买卖行为的,表明行为人是以房屋买卖为旗号,实际目的是骗取他人的财物,因此其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不是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行为人构成诈骗罪。
【龚震亚律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