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上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410776159,联系电话18301725408。业务范围涵盖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会见、刑事报案、罪轻辩护、无罪辩护等核心刑事法律服务,专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精准的刑事法律解决方案。拥有深厚的法律实务积淀:曾在法院工作十八年,期间担任庭长,熟悉司法审判流程与裁判思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将司法机关工作经验与律师实务技能深度融合,形成了独特的辩护视角与处理策略。个人撰写的文章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权威报刊及官方网站刊登,理论与实践功底扎实,致力于为当事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争取合法权益。
盗窃罪中的扒窃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的对象必须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关于“随身携带”的理解,宜采用“贴身说”,即随身携带的财物是他人贴身放置在口袋中或者包中的财物。因此,行为人盗窃的财物并非失主的贴身财物,即使处在身体的近处,如放置在座椅旁、自行车筐内等,也不能成为扒窃的对象,而只能是普通盗窃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