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上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410776159,联系电话18301725408。业务范围涵盖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会见、刑事报案、罪轻辩护、无罪辩护等核心刑事法律服务,专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精准的刑事法律解决方案。拥有深厚的法律实务积淀:曾在法院工作十八年,期间担任庭长,熟悉司法审判流程与裁判思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将司法机关工作经验与律师实务技能深度融合,形成了独特的辩护视角与处理策略。个人撰写的文章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权威报刊及官方网站刊登,理论与实践功底扎实,致力于为当事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争取合法权益。
如果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只是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而没有后续的实行行为,可能不需以犯罪处理。如果对其犯罪预备不以犯罪处理,除非行为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否则不能轻易撤销缓刑。但当行为人实施了后续的实行行为,即使实行行为发生在缓刑考验期之后,或者行为人的预备行为本身有必要进行刑事处罚时,则应当撤销前罪所判处的缓刑,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