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2013年12月以来,被告人依斯坎达尔·艾海提、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山·买买提、帕提古丽·托合提和阿卜杜热伊木·库尔班、艾合买提·阿比提、阿尔米亚·吐尔逊、盲沙尔·沙塔尔8人伙同依明·毛拉、玉苏甫·牙森、巴拉提·阿卜杜赛麦提、艾力·伊敏、萨拉木·马木提(该5人另案处理),为非法出境、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相互纠集,先后在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市,河南省南阳市,甘肃省兰州市,云南省景洪市、个旧市沙甸区等地,进行推选头目、训练体能、准备凶器等活动,逐渐形成了以依斯坎达尔·艾海提为首、以实施暴力恐怖活动为目的的暴力恐怖组织。依斯坎达尔·艾海提等人多次向组织成员播放暴恐音视频,宣扬宗教极端思想,传授杀人方法;吐尔洪·托合尼亚孜多次为组织提供资金支持;玉山·买买提邀约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苏甫·牙森加入组织。因非法出境未逞,2014年2月24日至26日,依斯坎达尔·艾海提、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山·买买提、阿尔米亚·吐尔逊、艾合买提·阿比提、盲沙尔·沙塔尔和阿卜杜热伊木·库尔班、帕提古丽·托合提在云南省个旧市沙甸区热孜曼理发店,多次共谋、组织策划在人员密集的昆明火车站或者个旧火车站以用刀杀人的方式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吐尔洪·托合尼亚孜出资购买了10余把长、短刀,依斯坎达尔·艾海提、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山·买买提等人验看了刀具,帕提古丽·托合提等人制作了两面暴恐旗帜。2014年2月27日,依斯坎达尔·艾海提、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山·买买提因涉嫌偷越国境在沙甸被抓获。3月1日中午,因联系不上依斯坎达尔,艾海提等人,阿卜杜热伊木·库尔班、艾合买提·阿比提、帕提古丽·托合提、阿尔米亚·吐尔逊、盲沙尔·沙塔尔商定即日按原计划在昆明火车站实施暴力恐怖活动。17时30分许,5人携带作案工具,租车从沙甸出发,20时30分许到达昆明火车站。21时12分许,5人持刀从火车站临时候车区开始,经站前广场、第二售票区、售票大厅、小件寄存处等地,打出暴恐旗帜,肆意砍杀无辜群众,致31人死亡,141人受伤,其中40人系重伤。因抗拒抓捕,帕提古丽·托合提被民警开枪击伤并抓获,其余4人被民警当场击毙。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依斯坎达尔·艾海提、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山·买买提受宗教极端思想影响,成立暴力恐怖组织,并预谋、策划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杀人恐怖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依斯坎达尔·艾海提、玉山·买买提邀约他人参加恐怖组织,吐尔洪·托合尼亚孜多次提供资金用于恐怖组织活动,3被告人组织、策划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杀人的暴力恐怖活动,均系恐怖组织的组织、领导者;3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明知其组织成员即将实施杀人恐怖活动,拒不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追求暴恐犯罪目的的实现,应对恐怖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受宗教极端思想影响,积极参加恐怖组织,按照安排具体实施杀人行为,其行为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4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造成社会影响极坏,应依法严惩。帕提古丽·托合提在羁押时已怀孕,依法不应适用死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依斯坎达尔·艾海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被告人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被告人玉山·买买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参加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玉山·买买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对依斯坎达尔·艾海提、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山·买买提的死刑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核准被告人依斯坎达尔·艾海提、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山·买买提死刑。
恐怖活动组织成员分为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以及其他参加者三类。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发起、创建恐怖活动组织的人员以及对组织的运转、活动起策划、指挥、决定作用的人员;积极参加者,是指在恐怖活动组织中行为积极并起重要作用的成员,如“自愿多次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实施的恐怖活动,或者虽然是偶尔参加恐怖组织的活动,但在其参加的恐怖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成员;其他参加者,是指除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之外的恐怖活动组织成员。正确认定和区分恐怖活动组织的三类成员后,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作为恐怖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恐怖活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恐怖活动组织的领导者、组织者及骨干成员,应当作为严惩的重点,其中确属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但是,对于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要注意依法从宽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