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与居中倒卖毒品的区分,关键在于在毒品交易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居间介绍者不是毒品交易的一方主体,在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对毒品交易起帮助、促成作用;居中倒卖者虽然也处于毒品交易链条的中间环节,但在每一个具体的交易环节中都是一方交易主体,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决定性作用。就量刑而言,对居中倒卖毒品者的处罚一般要重于居间介绍者。
在贩卖毒品上下家决定死刑适用时,犯罪的主动性和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是应着重考虑的因素;另外,在毒品犯罪上下家死刑适用中,并非一律“杀上家不杀下家”,下家对促成交易起更大作用的,也可以考虑判处下家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