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 1月,被告人尹林军、任文军预谋共同入户盗窃。同月12日10时许,尹林军、任文军撬开永生家园6号楼1单元601室的防盗门,窃取黄金手镯1只(价值9864元),“OMEGA”女式手表1块(价值500元),“BALLY”女式手表1块(价值500元)和现金600元。其间,被害人陈金林返回家中,发现了藏在室内的尹林军,遂抓住尹林军衣领将其推到墙上,打其脸部几拳致尹林军面部受伤流血。尹林军为尽快脱逃,在陈金林抓住其衣领不放的过程中,与陈金林从室内拉扯到四楼楼梯后摔倒,尹林军即将上衣脱掉,从二楼楼梯口的窗户翻出走,任文军在此过程中逃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林军、任文军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共同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尹林军在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为抗拒抓捕与被害人发生撕扯,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对被告人实施殴打,被告人始终未还手,没有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其与被害人拉扯是被动地针对被害人的殴打及抓捕行为进行的抵抗、摆脱,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故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二被告人均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鉴于二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尹林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任文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尹林军、任文军均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
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程度不明显的摆脱行为,能否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程度不明显的摆脱行为,暴力程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