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尹宝书与被害人吴兆义(男,殁年65岁)、被害人王玉瑛(女,殁年62岁)夫妇同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十里河镇柳三家子村,系邻居关系,两家因栅栏占道及堆放粪堆问题产生矛盾。2011年4月2日6时许,尹宝书发现其栽种在吴兆义家粪堆附近的两棵柳树棒被人拔掉,质问吴兆义时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厮打中,尹宝书用其栽种的柳树棒击打吴兆义头面部数下,致吴兆义因头面部损伤导致颅脑损伤当场死亡。嗣后,尹宝书到吴兆义家将吴的妻子王玉瑛叫到粪堆附近。王玉瑛发现吴兆义倒地后,与尹宝书发生厮打,尹宝书用柳树棒击打王玉瑛头面部数下,致王玉瑛因头面部损伤导致颅脑损伤当场死亡。当日,尹宝书委托其表弟尹宝伦代为报案,后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尹宝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尹宝书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有自首情节,一审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存在过错,尹宝书有自首情节,且其无前科,系初犯,并系老年人犯罪。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尹宝书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尹宝书仅因邻里纠纷,连续杀死二人,犯罪情节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严惩。鉴于其作案后委托他人报案,并在家中等候公安人员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在本院复核期间已年满75周岁,依法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不核准并撤销二审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尹宝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
本案中,被告人在侦查、起诉,以及一审、二审期间未满75周岁,但经过一段时间的诉讼期间后,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年龄达到75周岁的,仍然应当认定为在“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