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1明知他人已饮酒,教唆、胁迫、指使或者强令他人驾驶机动车;注:教唆行为一般限于引发被教唆之人的醉驾犯意;胁迫行为需针对人身、财产进行威胁且达到一定程度的精神强制;指使、强令行为多发生于具有身份或职务隶属关系的行为人之间。2明知他人已饮酒,仍将机动车提供给其驾驶;注:应对他人已饮酒有明确的认知,或者根据一般人的社会经验可以判断出对方已饮酒。3事前通谋,遇警察盘查时与醉驾行为人换位以帮助其逃避处罚;注:如未事前通谋,而是在即将被警察拦截检查的情况下,临时决定调换位置以帮助逃避处罚的,一般以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4不履行监管责任从而放纵他人醉酒驾驶。参见《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4辑,杨某、高某某危险驾驶案,教练对教练车的安全行驶负有直接的保障义务,对学员的驾驶行为具有监督、管理义务,其明知且放任学员醉酒驾驶教练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龚震亚律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电话18301725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