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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涉及驾驶自动化技术的司法实践中,曾出现一起典型案例,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271 号:某驾驶员醉酒后,驾驶安装了辅助驾驶系统(属于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规定的 0-2 级驾驶辅助系统)的机动车,为逃避系统对驾驶人状态的监测,通过安装自制配件伪造 “驾驶人在主驾监管” 的假象,自己则移至副驾驶位,意图让辅助驾驶系统 “独立” 操控车辆行驶,后被执勤民警查获。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驾驶员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明确,0-2 级为驾驶辅助,其核心特征是 “不能脱离驾驶人监管”。这类辅助驾驶系统的功能仅为辅助驾驶人驾驶,如提供车道保持、自适应巡航等支持,车辆的驾驶控制权仍由驾驶人掌握,驾驶人必须始终承担确保行车安全的义务,不能将驾驶责任转移给系统。
 
       在上述案例中,尽管驾驶员通过安装配件逃避了系统监测,且物理位置从主驾驶位移至副驾驶位,但从法律和技术层面看,其驾驶人身份并未改变。一方面,0-2 级辅助驾驶系统不具备独立驾驶能力,系统启动后仍需驾驶人实时监管、随时接管,驾驶员移至副驾、双手脱离方向盘的行为,本质上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违规操作,而非 “系统独立驾驶”;另一方面,驾驶员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者和责任承担者,其醉酒状态下的行为已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即便通过投机取巧的方式试图规避监管,也无法否认其在整个驾驶过程中对车辆的实际支配地位。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中 “驾驶” 的核心在于对车辆的实际操控和责任承担。本案中,醉酒驾驶员虽身处副驾,但其通过配件欺骗系统的行为,恰恰证明了其对驾驶过程的主观控制意图,且辅助驾驶系统的辅助功能不能替代驾驶人的法定责任。因此,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这一案例清晰表明,驾驶辅助系统并非 “免责神器”,驾驶人试图通过技术手段逃避监管、转嫁责任的行为,不仅违反交通法规,更可能触犯刑律。无论驾驶自动化技术发展到何种程度,只要车辆处于 0-2 级驾驶辅助阶段,驾驶人就必须坚守安全底线,依法履行驾驶职责,否则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某驾驶员醉酒后,驾驶安装了辅助驾驶系统(属于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规定的 0-2 级驾驶辅助系统)的机动车,为逃避系统对驾驶人状态的监测,通过安装自制配件伪造 “驾驶人在主驾监管” 的假象,自己则移至副驾驶位,意图让辅助驾驶系统 “独立” 操控车辆行驶,后被执勤民警查获。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驾驶员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明确,0-2 级为驾驶辅助,其核心特征是 “不能脱离驾驶人监管”。这类辅助驾驶系统的功能仅为辅助驾驶人驾驶,如提供车道保持、自适应巡航等支持,车辆的驾驶控制权仍由驾驶人掌握,驾驶人必须始终承担确保行车安全的义务,不能将驾驶责任转移给系统。
 
       在上述案例中,尽管驾驶员通过安装配件逃避了系统监测,且物理位置从主驾驶位移至副驾驶位,但从法律和技术层面看,其驾驶人身份并未改变。一方面,0-2 级辅助驾驶系统不具备独立驾驶能力,系统启动后仍需驾驶人实时监管、随时接管,驾驶员移至副驾、双手脱离方向盘的行为,本质上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违规操作,而非 “系统独立驾驶”;另一方面,驾驶员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者和责任承担者,其醉酒状态下的行为已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即便通过投机取巧的方式试图规避监管,也无法否认其在整个驾驶过程中对车辆的实际支配地位。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中 “驾驶” 的核心在于对车辆的实际操控和责任承担。本案中,醉酒驾驶员虽身处副驾,但其通过配件欺骗系统的行为,恰恰证明了其对驾驶过程的主观控制意图,且辅助驾驶系统的辅助功能不能替代驾驶人的法定责任。因此,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这一案例清晰表明,驾驶辅助系统并非 “免责神器”,驾驶人试图通过技术手段逃避监管、转嫁责任的行为,不仅违反交通法规,更可能触犯刑律。无论驾驶自动化技术发展到何种程度,只要车辆处于 0-2 级驾驶辅助阶段,驾驶人就必须坚守安全底线,依法履行驾驶职责,否则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龚震亚律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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