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上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410776159,联系电话18301725408。业务范围涵盖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会见、刑事报案、罪轻辩护、无罪辩护等核心刑事法律服务,专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精准的刑事法律解决方案。拥有深厚的法律实务积淀:曾在法院工作十八年,期间担任庭长,熟悉司法审判流程与裁判思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将司法机关工作经验与律师实务技能深度融合,形成了独特的辩护视角与处理策略。个人撰写的文章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权威报刊及官方网站刊登,理论与实践功底扎实,致力于为当事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争取合法权益。
(1)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携带贵金属纪念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2)走私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对外贸易管制,即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与控制,防止偷逃关税及阻止或限制不该进出口的物资进出口,故走私犯罪是与关税的征收及许可证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关税为零的情况下,可以将在进出口时偷逃其他税款的行为认定为走私犯罪。(3)偷逃税款额的计算涉及两个变量:一是货物、物品的价格;二是货物、物品的税率。涉案纪念币价格的确定,应当按照纪念币的市场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