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后驾车;血液酒精含量阈值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
呼气酒精含量检验一般不单独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但下列情况可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1、被告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80mg/100mL以上,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或因被告人过错导致无法及时抽取血样的;
2、被告人因特殊体质不适合抽取血样,且被告人的醉驾情节较为严重的。
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被告人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应当认定其醉酒驾驶;若被告人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前脱逃的,只要在案的其他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仍可认定其醉酒驾驶。(龚震亚律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电话18301725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