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石。当“催眠”这一带有心理暗示色彩的手段与案情叙述交织时,其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充满争议的命题。被催眠者在特殊意识状态下的陈述,既可能触及被压抑的记忆,也可能因暗示被扭曲,这种矛盾性使得其证据效力的认定面临复杂挑战。
从证据法的核心要求来看,一份有效的证据需具备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被催眠后的案情叙述在这三方面均存在天然争议。真实性方面,催眠状态下人的意识处于被动接受暗示的状态,极易受到催眠师的引导、环境信息的干扰甚至自身潜意识的虚构。心理学研究表明,催眠可能激活个体的“记忆重构”机制——被催眠者会将碎片化的信息、想象甚至他人的暗示整合为“连贯记忆”,并坚信其为真实经历。例如,若催眠师在引导中不经意提及某个细节,被催眠者可能在后续叙述中“回忆”起该情节,形成虚假的“关键信息”。这种被暗示塑造的记忆,显然与证据所需的客观真实相去甚远。
关联性层面,即便被催眠者的叙述涉及案件事实,其与案件的直接关联也可能因意识状态的扭曲而断裂。催眠可能放大某些无关细节,或模糊关键事实的因果关系,导致叙述内容与案件核心事实脱节。例如,证人在催眠后可能详细描述案发现场的无关装饰,却对作案者的关键特征含糊其辞,这种信息的失衡使其难以成为指向案件真相的有效线索。
合法性的争议则更为突出。刑事诉讼要求证据的收集过程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且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催眠作为一种干预个体意识的手段,可能对被催眠者的心理自主权利造成侵害。若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缺乏第三方监督的情况下实施催眠,其过程的正当性存疑;即便获得同意,催眠师的专业资质、操作规范也缺乏统一标准,可能因不当干预导致叙述失真,进而影响证据的合法性基础。
从司法实践来看,多数国家对被催眠后的陈述持谨慎态度。美国部分州的判例明确规定,催眠后的证言不得作为独立证据使用,仅在有其他补强证据印证时可有限参考;我国虽未对此作出明确立法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类陈述通常因“真实性无法确认”被排除在有效证据之外。这种审慎立场的背后,是对“证据可靠性优先”原则的坚守——刑事诉讼涉及对公民权利的重大处分,若采信可能被暗示污染的陈述,极易导致事实认定偏差,甚至引发冤假错案。
值得探讨的是,催眠在特定场景下可能具有的“记忆唤醒”功能。对于因创伤、惊吓等原因暂时失忆的证人或被害人,催眠或许能帮助其恢复部分记忆。但即便如此,这类记忆仍需经过严格的真实性验证:一方面,需通过专业鉴定确认催眠过程的规范性,排除暗示性引导;另一方面,必须有其他客观证据(如物证、监控录像、其他证人证言)与之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唯有如此,才能在利用催眠潜在价值的同时,守住证据真实性的底线。
从证据制度的本质来看,排除被催眠后的叙述作为有效证据,更深层的意义在于维护司法证明的严肃性。证据是司法机关认定事实的“桥梁”,若桥梁本身存在被轻易扭曲的风险,司法公正的根基便会动摇。催眠状态下的意识脆弱性,使其难以满足“证人应当在意志自由、认知清晰的状态下提供证言”的基本要求,这也正是法律对证人作证时的精神状态有严格要求的原因所在。
综上,被催眠后关于案情的叙述,因其真实性易受暗示干扰、关联性可能断裂、合法性存在争议,在刑事诉讼中通常难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即便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参考,也必须以严格的程序规范、充分的补强证据为前提。这一认定逻辑,既体现了对心理学规律的尊重,更彰显了司法实践中“宁纵勿枉”的审慎态度——宁可放弃一条可能的线索,也不冒险采信可能失真的证据,唯有如此,才能确保每一份判决都建立在坚实的事实基础之上,维护司法的权威与公正。
【龚震亚律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