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的数罪并罚体系中,“先减后并”与“先并后减”是两种重要的刑期计算方法,正确区分二者的适用情形,对于准确量刑、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具有关键意义。
一、“先并后减”的适用情形
根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先并后减”适用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形,即“漏罪”情形。例如,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在执行3年后,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盗窃罪。此时,应先对盗窃罪作出判决,假设判处有期徒刑5年,然后将前罪的8年与后罪的5年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并罚,若决定执行10年有期徒刑,那么已执行的3年应计算在这10年之内,甲还需执行7年。
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对犯罪分子漏罪的严肃处理,同时避免了重复评价已执行刑期,确保刑罚的公正性与合理性,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先减后并”的适用情形
依据《刑法》第七十一条,“先减后并”适用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情形。例如,乙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4年后,又犯了故意伤害罪。此时,需先将前罪未执行的刑期计算出来,即10年减去4年得6年,再将这6年与故意伤害罪所判处的刑罚(假设为5年),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并罚,若决定执行9年,那么乙总共需服刑的刑期为已执行的4年加上新决定执行的9年,即13年。
“先减后并”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体现对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再次犯罪的严厉惩处。该计算方法通常会使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更高,能够更好地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防止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两者区别总结
“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虽然都是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但在适用对象、计算基础和严厉程度上存在明显区别。从适用对象看,前者针对漏罪,后者针对新罪。计算基础方面,“先并后减”是以前罪刑罚与漏罪刑罚为基础,已执行刑期计入新判决刑期;“先减后并”则以前罪未执行刑期与新罪刑罚为基础,已执行刑期不计入新判决刑期。严厉程度上,“先减后并”通常会使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刑期更长,体现了对再犯罪行为更为严苛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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