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这 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 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要防止将不法侵害限缩为暴力 侵害或者犯罪行为,进而排除对轻微暴力侵害或者非暴力侵害以及违法行为实 行正当防卫。对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2.对于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打斗的案件,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系防卫 行为,较之一般案件更为困难,须妥当把握。特别是,不能认为因琐事发生争执、冲突,引发打斗的,就不再存在防卫的空间。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 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 定为防卫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
一审: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2018)冀0322刑初2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018年10月30日)
二审: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3刑终430号刑事附带民事 裁定(2019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