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案件中,当事人只可以就人民法院首次对被强制医疗的人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继续强制医疗决定,没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的,上一级人民法 院依法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05条第2款、第30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2条、 第645条、第647条
一审: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4刑医解2号决定 (2022年12月19日)
二审: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6刑医复1号决定(2023年 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