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 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犯罪分子如实供述的同种“余罪”是否已被司法机关掌握、掌握到 何种程度,应结合公安机关是否掌握一定证据、犯罪分子的主动供述对侦破同 种“余罪”所起的作用等进行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26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第4条
一审: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常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 事判决(2006年12月31日)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刑三终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2008年9月19日)
重审: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常刑一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 (2009年11月19日)
重审后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苏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 (201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