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罪或持续性的犯罪行为(包括连续犯、继续犯等 情形),其中,十八周岁后实施的故意犯罪不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不构成累犯;十八周岁后实施的故意犯罪处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与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等刑罚的临界点的,在前罪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 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行为人,一般不认定为累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第65条
一审:原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2012)吴江刑初字第0679号刑事判决 (2012年9月7日)
对于在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罪或持续性的犯罪行为(包括连续犯、继续犯等 情形),其中,十八周岁后实施的故意犯罪不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不构成累犯;十八周岁后实施的故意犯罪处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与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等刑罚的临界点的,在前罪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 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行为人,一般不认定为累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第65条
一审:原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2012)吴江刑初字第0679号刑事判决 (201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