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奸不是独立的罪名,它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强奸罪的加重量刑情形之一,只有当该情节出现时,才能在强奸罪的加重量刑幅度内处罚,反之则不能。故轮奸只存在构成与不构成的问题,而不存在既遂未遂的问题。刑法之所以在普通强奸罪的基础上对轮奸行为加重处罚,是因为被害人如果同时被两人以上轮流奸淫所遭受的身心伤害将大为增加。因此,成立轮奸要求每人都必须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才能构成,如果只有主观上的轮奸故意,且共同实施了强制行为,但没有客观上的轮流奸淫,还不是轮奸行为,还不符合“轮奸”之情节。因此,在强奸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人强奸既遂,其他人未遂,或者共同强奸未遂的,前者成立强奸罪的既遂,后者则成立未遂,但都不构成轮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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