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日,被告人张应宣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携带藏有冰毒的“王老吉”润喉糖外包装盒,乘坐长途大客车从东莞市前往浙江省杭州市。次日10时许,该大客车驶入杭州市下沙高速服务区,张应宣见公安人员准备上车检查,便将藏有冰毒的“王老吉”润喉糖外包装盒丢弃于座位上,下车后即被抓获。公安人员从该大客车靠车门侧第三排座位上查获“王老吉”润喉糖外包装盒一个,内有黑色塑料袋一个,藏有两包白色可疑晶体。经鉴定,该两包白色可疑晶体分别净重180. 33克、68. 8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应宣明知是毒品而随身携带,乘坐长途客车将毒品从东莞市运输至杭州市,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应宣所提其行为应当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意见与查证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鉴于涉案毒品全部被查获等情节,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应宣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应宣不服,以原判定性不当,应当改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持有毒品属于动态时,如何区分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
对吸毒者运输毒品的行为不应以合理吸食量而应以数量较大作为区分标准,吸食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但只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一律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