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沈青鼠、王威至某办公大楼底楼,窃得被害人林国红诺基亚E71型手机及诺基亚N81型手机各一部,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0元的卡努牌棕色单肩包一个,现金500元,共计价值2216元。经追赃,上述二部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林某,被告人王威家属也在案发后代为向林国红赔偿800元。
沈青鼠、王威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4日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沈青鼠的刑期自2011年12月29日起至2012年7月28日止;王威的刑期自2011年12月29日起至2012年12月28日止。2012年5月14日,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立案,并于同年6月4日将正在服刑中的上述二被告人押解回进行审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青鼠、王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22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沈青鼠、王威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沈青鼠、王威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王威家属在案发后代为退赔赃款,可以对王威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人沈青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被告人王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判决作出时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情况如何处理?
只要在前判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则无论漏罪的判决是在前判执行期间还是执行完毕之后,均应当对被告人适用漏罪数罪并罚,否则将会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