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至3月,韩某明知蒋某(已判决)向其销售的苏烟(五星红杉树)、南京(红)、中华(硬)、南京(炫赫门)、利群(新版)等品牌卷烟系假冒伪劣产品,仍予以进购,后在其经营的“大勤超市”店内进行销售。经统计,韩某共计销售苏烟(五星红杉树)牌假冒伪劣卷烟24条、南京(红)牌假冒伪劣卷烟200条、中华(硬)牌假冒伪劣卷烟62条、南京(炫赫门)牌假冒伪劣卷烟36条、利群(新版)假冒伪劣卷烟96条,销售金额共计76380元,违法所得一万元。
法院以韩某勤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本案中,韩某采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手段,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韩某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龚震亚律师,上海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