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保障被告人权利、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屏障。入库编号为2023-05-1-177-008、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海南二中刑初字第65号刑事裁定(2012年12月27日)的裁判要旨,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96条,清晰阐释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标准与操作逻辑,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指引。
一、审查取证合法性:不能仅凭侦查机关说明,需多维度印证
根据该案要旨,当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法院不能简单以侦查机关出具的“取证合法”说明作为定案依据,而应坚持“全案证据综合审查”原则。具体而言,需重点核查三组关键信息是否吻合: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记载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是否一致;同步录音录像与提讯提解证登记的提讯时间、提解事由是否匹配;同时还要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内容是否完整、有无剪辑痕迹。
这一审查标准的核心,是通过“书证、视听资料、程序记录”的相互印证,构建取证合法性的完整证据链。《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96条也明确,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时,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判断,避免单一证据的片面性。
二、证据存疑即排除:“合理怀疑”即可,无需证明“确系非法”
该案要旨进一步明确,若经审查发现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不完整,或因技术原因无法有效审查,导致无法排除被告人供述系受到逼供、诱供的可能时,法院应当直接将该部分供述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这里的关键在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只需提出对取证合法性的“合理怀疑”,且该怀疑未被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效反驳,即可启动排除程序,而无需达到“确实、充分证明取证行为非法”的程度。
这一规则体现了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公诉机关需对取证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若其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即应承担证据被排除的不利后果。这与《刑事诉讼法》强调的“以审判为中心”理念一致,通过严格的证据审查倒逼侦查程序合法化。
三、证据不足必从无:排除非法供述后应坚守疑罪从无
该案要旨强调,当被告人供述被依法排除后,若案件中再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法院必须坚决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若检察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也应依法撤回起诉。
这一结论直指刑事诉讼的核心底线——“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非法证据排除的最终目的,不仅是排除某一份证据,更是通过规范证据标准,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防止因非法证据导致冤假错案。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该起案例,以具体裁判实践诠释了《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96条的精神,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维度、证明标准和处理原则。其核心意义在于提醒司法机关:对取证合法性的审查必须坚持“严标准、重细节”,对存疑证据必须“零容忍”,对证据不足的案件必须“敢判无罪”,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
【龚震亚律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