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认定以及相关行为的定罪量刑,一直是关键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5条、第6条等相关规定,结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刑一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所涉案例,可对相关法律要点进行深入剖析。
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从司法实践来看,认定该行为应着重把握“逃避法律追究”这一核心目的,且“逃跑”并非局限于当即从现场逃离。“逃逸”没有严格的时间和场所限制,即使事故发生后一段时间才离开现场,或者离开的是与事故相关的其他场所,如医院等,只要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都可认定为逃逸。例如,在一些案件中,肇事者可能因害怕现场群众情绪激动而暂时离开,随后未返回处理事故,而是试图躲避公安机关调查,这种情况也应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同时,交通肇事案件中若出现车辆所有人在肇事后将被害人隐藏,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这是因为此种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放任或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隐藏被害人使其无法获得救助的行为,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相符。
在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被告人赵某齐驾驶摩托车搭载赵某江撞倒行人徐某齐,赵某江在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却将徐某齐拽入路边沟中,随后驾车载着赵某齐逃离现场,导致徐某齐因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法院最终认定赵某江作为肇事车辆所有者,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赵某齐因无证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例为上述法律规定的实际应用提供了典型范例,明确了此类行为的法律后果,对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犯罪行为、合理量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总之,准确理解和适用交通肇事相关法律规定,正确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及相关严重行为的罪名,不仅关乎司法公正,更关系到对交通肇事犯罪的有效打击和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龚震亚律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