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首认定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是核心要件,而自动投案后一审翻供、二审再供的行为,因违背这一要件的持续性要求,不应认定为自首。结合湖北省相关法院的裁判实践(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为2023-02-1-177-01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2008)武刑初字第 214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鄂刑一终字第 35 号刑事判决),可从以下层面明确界限:
一、“翻供” 与 “辩解” 的本质区分:是否否定主要犯罪事实
翻供与正常辩解的关键差异在于,翻供必然涉及对主要犯罪事实的否定,而辩解是在承认犯罪事实基础上对行为性质、情节等的解释。所谓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决定定罪量刑的核心要素,包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构成要件事实,以及主犯、累犯等影响量刑的重大情节。例如,行为人承认实施了伤害行为,却辩称属于正当防卫,这是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但若否认实施伤害行为,或虚构他人实施犯罪,则属于对主要犯罪事实的翻供。
二、一审翻供、二审再供的行为不符合自首要件
根据自首制度的立法精神,“如实供述” 要求行为人在归案后持续稳定地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既体现悔罪态度,也保障司法程序的顺利推进。若行为人自动投案后虽初始如实供述,但在一审庭审中翻供,否定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打破 “如实供述” 的连续性,丧失了自首成立的关键条件。即便二审时再次供认,也因一审翻供的行为已破坏自首所要求的稳定性,无法认定为自首。
这一认定标准既坚守了自首制度的法定要件,也通过否定 “投机性供述” 引导行为人真诚悔罪,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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