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2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 48 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性案例 272 号 “艾某等危险驾驶案” 备受关注。该案例对于明确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共犯的成立范围具有重要意义,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回顾本案案情,可谓是一场令人唏嘘的 “闹剧”。因涉嫌诈骗罪被取保候审的李某,为谋取立功表现以获得从宽处理,竟委托聂某环等人 “做局” 诱使他人醉驾。他们精心策划,安排人员陪艾某饮酒,通过欺骗手段让其大量饮酒,还教唆其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随后李某报警揭发艾某醉驾行为。然而,李某等人没想到的是,法院最终认定他们均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李某不仅立功不成,还受到了更重的刑罚处罚。
此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教唆他人醉酒危险驾驶行为的性质。在以往的认知中,危险驾驶罪常被认为是自陷型犯罪,强调自己行为自己负责,对于教唆者的责任认定存在一定模糊地带。但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指导性案例 272 号明确了裁判要点,即采取欺骗、怂恿等方法教唆他人实施醉酒危险驾驶犯罪,情节恶劣的,依法以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仅以 “不会被查处”“喝得不多” 等言语对醉酒危险驾驶者进行鼓励,情节一般的,可不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
在本案中,聂某环、方某程、梁某雨等人,为了帮李某 “制造” 立功机会,反复唆使本无犯罪意图的艾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其行为已超出普通劝酒范畴,属于 “利用无犯意者实施犯罪”,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依法应作为共犯论处,且应承担更重责任。而李某作为 “做局” 的幕后主使,不仅提起犯意,还遥控指挥,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其立功行为也因违反相关规定而不被认可。
指导性案例 272 号的发布,具有多重意义。从司法实践角度看,它解决了长期以来关于醉驾共犯认定的争议,为法官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标准,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提升案件办理质效。从社会警示角度看,它给那些心存侥幸者敲响了警钟。一方面,警示酒局中的 “操盘手”,切勿为了私利或其他目的设套诱导他人醉驾,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另一方面,也提醒广大驾驶员,要坚决拒绝酒驾,对他人的劝酒行为保持警惕,尤其是涉及酒后驾车的怂恿,更应果断拒绝,不要让自己成为他人犯罪计划的 “牺牲品”。
此外,该案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法律不仅要惩处直接的醉驾行为,对于那些躲在幕后教唆、操纵他人醉驾的行为同样不会姑息。它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确保司法正义不被私人利用作为交易筹码,让公众看到法律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社会秩序的坚实屏障。
总之,指导性案例 272 号以其典型性和指导性,为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它让我们明白,法律对于醉驾相关行为的规制是全面而严格的,任何试图挑战法律底线、钻法律空子的行为,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今后的生活中,无论是饮酒者还是其他相关人员,都应敬畏法律,坚守法律底线,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法治环境。(龚震亚律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